申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書怎么寫?

?1、具有繁殖種子辦林業(yè)種子經營許可資質的隔離和培育條件辦林業(yè)種子經營許可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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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無檢疫病蟲害的種子生產地點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采種林;

3、具有與種子生產相適應的資金和生產、檢驗設施;具有采集、加工、倉貯設施;

4、具有相應的專業(yè)種子生產和檢驗的技術人員;

5、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種子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報告必需有以下內容:

(1)注有經營者基本情況、經營品種、技術人員、設施和設備情況等內容的種子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和資金證明材料;

(3)種子加工、包裝、貯藏設施設備和種苗檢驗儀器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4)種子檢驗、貯藏、保管等技術人員資格證明。

種子經營許可證怎么辦理

【法律分析】:申請種子經營許可證應向審核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1)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驗資報告或者申請之日前1年內的年度會計報表及中介機構審計報告等注冊資本和固定資產證明材料復印件;申請單位性質,資本構成等基本情況證明材料;

(3)種子檢驗、加工等設施設備清單和購置發(fā)票復印件;種子檢驗室、加工廠房、倉庫的產權證明復印件;曬場的產權證明(或租賃協(xié)議)復印件,或者種子干燥設施設備的產權證明復印件;計量檢定機構出具的涉及計量的檢驗、包裝設備檢定證書復印件;相關設施設備的情況說明及實景照片;

(4)種子檢驗、加工、貯藏等有關技術人員的資質證明和勞動合同復印件;

(5)農業(yè)部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據】:《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申請領取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表(式樣見附件1);

(二)單位性質、股權結構等基本情況,公司章程、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設立分支機構、委托生產種子、委托代銷種子以及以購銷方式銷售種子等情況說明;

(三)種子生產、加工貯藏、檢驗專業(yè)技術人員的基本情況,企業(yè)法定代表人和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及其種業(yè)從業(yè)簡歷; [4]

(四)種子檢驗室、加工廠房、倉庫和其他設施的自有產權或自有資產的說明材料;辦公場所自有產權證明復印件或租賃合同;種子檢驗、加工等設備清單和購置發(fā)票復印件;相關設施設備的情況說明及實景照片; [4]

(五)品種審定證書復印件;生產經營授權品種種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種權證書復印件及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證明;

(六)委托種子生產合同復印件或自行組織種子生產的情況說明和證明材料;

(七)種子生產地點檢疫證明;

(八)農業(yè)部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申請領取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有效區(qū)域為全國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除提交本辦法第十一條所規(guī)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有科研育種基地證明或租用科研育種基地的合同復印件;

(二)品種試驗測試網絡和測試點情況說明,以及相應的播種、收獲、烘干等設備設施的自有產權證明復印件及實景照片;

(三)育種機構、科研投入及育種材料、科研活動等情況說明和證明材料,育種人員基本情況; [4]

(四)近三年種子生產地點、面積和基地聯(lián)系人等情況說明和證明材料;

(五)種子經營量、經營額及其市場份額的情況說明和證明材料;

(六)銷售網絡和售后服務體系的建設情況。

辦理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可以申請辦理,受書面委托生產、代銷其種子的不需要辦理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1、根據《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六條:從事林木種子經營和主要林木種子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申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2、生產經營者在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載明的有效區(qū)域設立分支機構的,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的,或者受具有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生產經營者以書面委托生產、代銷其種子的,不需要辦理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3、根據《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條:申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林木種子生產經營的種類和數(shù)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

從事籽粒、果實等有性繁殖材料生產的,必須具有曬場、種子庫。

(二)具有與林木種子生產經營的種類和數(shù)量相適應的設施、設備等。

從事籽粒、果實等有性繁殖材料生產的,必須具有種子烘干、風選、精選機等生產設備和恒溫培養(yǎng)箱、光照培養(yǎng)箱、干燥箱、扦樣器、天平、電冰箱等種子檢驗儀器設備。

(三)具有林木種子相關專業(yè)中專以上學歷、初級以上技術職稱或者同等技術水平的生產、檢驗、加工、儲藏等技術人員。

擴展資料:

申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法人證書復印件、身份證件復印件;單位還應當提供章程。

(三)經營場所、生產用地權屬證明材料以及生產用地的用途證明材料。

(四)林木種子生產、加工、檢驗、儲藏等設施和儀器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說明材料以及照片。

(五)林木種子生產、檢驗、加工、儲藏等技術人員基本情況的說明材料以及勞動合同。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16)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申請、審核、核發(fā)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核發(fā)的準予從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活動的證件。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林木種子是指林木的種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具體是指喬木、灌木、藤本、竹類、花卉以及綠化和藥用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實、根、莖、苗、芽、葉、花等。第四條 從事林木種子經營和主要林木種子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按照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事項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負責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審核、核發(fā)和管理工作,具體工作可以由其委托的林木種苗管理機構負責。第二章 申 請第六條 從事林木種子經營和主要林木種子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申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第七條 申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法人證書復印件、身份證件復印件;單位還應當提供章程。

(三)經營場所、生產用地權屬證明材料以及生產用地的用途證明材料。

(四)林木種子生產、加工、檢驗、儲藏等設施和儀器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說明材料以及照片。

(五)林木種子生產、檢驗、加工、儲藏等技術人員基本情況的說明材料以及勞動合同。第八條 申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屬于下列情形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從事林木種子生產的,應當提供生產地點無檢疫性有害生物證明。其中從事籽粒、果實等有性繁殖材料生產的,還應當提供具有安全隔離條件的說明材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確定的采種林分證明以及照片。

(二)從事具有植物新品種權林木種子生產經營的,應當提供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或者國務院林業(yè)主管部門品種權轉讓公告、強制許可決定。

(三)從事林木良種種子生產經營的,應當提供林木良種證明材料。

(四)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的,應當提供育種科研團隊、試驗示范測試基地以及自主研發(fā)的林木品種等相關證明材料。

(五)生產經營引進外來林木品種種子的,應當提交引種成功的證明材料。

(六)從事林木種子進出口業(yè)務的,應當提供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取得的種子進出口許可證明。

(七)從事轉基因林木種子生產經營的,應當提供轉基因林木安全證書。第三章 審核和核發(fā)第九條 申請林木種子進出口業(yè)務的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審核后,由國務院林業(yè)主管部門核發(fā)。

申請林木良種種子的生產經營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的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縣級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審核后,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核發(fā)。

申請前兩款以外的其他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由生產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核發(fā)。

只從事非主要林木種子生產的,不需辦理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第十條 申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林木種子生產經營的種類和數(shù)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從事籽粒、果實等有性繁殖材料生產的,必須具有曬場、種子庫。

(二)具有與林木種子生產經營的種類和數(shù)量相適應的設施、設備等。從事籽粒、果實等有性繁殖材料生產的,必須具有種子烘干、風選、精選機等生產設備和恒溫培養(yǎng)箱、光照培養(yǎng)箱、干燥箱、扦樣器、天平、電冰箱等種子檢驗儀器設備。

(三)具有林木種子相關專業(yè)中專以上學歷、初級以上技術職稱或者同等技術水平的生產、檢驗、加工、儲藏等技術人員。第十一條 申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從事籽粒、果實等有性繁殖材料生產的,除第十條規(guī)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繁殖種子的隔離和培育條件。

(二)具有無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生產地點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確定的采種林。

申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從事苗木生產的,除第十條規(guī)定外,還應當具有無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生產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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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林業(y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辦林業(yè)種子經營許可資質,不需要花錢?!读帜痉N子經營許可證》工本費的收費標準為每套(包括正本、副本各一本)10元。依據辦林業(yè)種子經營許可資質: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調整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和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工本費收費標準的通知。

國家林業(yè)局發(fā)布《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六條: 從事林木種子經營和主要林木種子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申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七條 :申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法人證書復印件、身份證件復印件;單位還應當提供章程。

(三)經營場所、生產用地權屬證明材料以及生產用地的用途證明材料。

(四)林木種子生產、加工、檢驗、儲藏等設施和儀器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說明材料以及照片。

(五)林木種子生產、檢驗、加工、儲藏等技術人員基本情況的說明材料以及勞動合同。

第八條 : 申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屬于下列情形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從事林木種子生產的,應當提供生產地點無檢疫性有害生物證明。其中從事籽粒、果實等有性繁殖材料生產的,還應當提供具有安全隔離條件的說明材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確定的采種林分證明以及照片。

(二)從事具有植物新品種權林木種子生產經營的,應當提供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或者國務院林業(yè)主管部門品種權轉讓公告、強制許可決定。

(三)從事林木良種種子生產經營的,應當提供林木良種證明材料。

(四)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的,應當提供育種科研團隊、試驗示范測試基地以及自主研發(fā)的林木品種等相關證明材料。

(五)生產經營引進外來林木品種種子的,應當提交引種成功的證明材料。

(六)從事林木種子進出口業(yè)務的,應當提供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取得的種子進出口許可證明。

(七)從事轉基因林木種子生產經營的,應當提供轉基因林木安全證書。

申請辦理《林業(y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

一、核發(fā)權限: (一)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核發(fā)權限: 1、林木良種的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由生產所在地縣級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省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

2、其他林木的種子生產許可證,由生產所在地縣級以上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

(二)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核發(fā)權限: 1、從事林木種子進出口業(yè)務的單位和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注冊資金達到2000萬元的單位的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由省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國家林業(yè)局核發(fā)。

2、林木良種的種子經營許可證,由經營者所在地縣級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省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

3、其他林木的種子經營許可證,由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以上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

二、申領條件 (一)申請領取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繁殖種子的隔離和培育條件; 2、無檢疫性病蟲害; 3、具有按照有關標準、規(guī)定建立或者確定的種子園、母樹林、采穗圃或者其他采種林及苗圃地; 4、具有必要的生產、檢驗設施和資金; 5、具有經省級以上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資格證書的林木種子生產、加工、檢驗、貯藏、保管技術人員。

生產籽粒、果實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除具備前款規(guī)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曬場、種子加工和烘干設備、貯藏設施,包括種子庫、種子風選和精選機等; 2、具有恒溫培養(yǎng)箱、光照培養(yǎng)箱、干燥箱、扦樣器、天平、電冰箱等必要的種子檢驗儀器設備。

申請林木良種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除具備第八條規(guī)定的條件以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經省或全國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或認定通過并公告的主要林木良種的繁殖材料; 2、具有2名以上經省級以上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資格證書的林木種子生產、加工、檢驗、貯藏、保管技術人員。

(二)申請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與經營林木種子的種類和數(shù)量相適應的資金; 2、具有與經營林木種子的種類、數(shù)量相適應的營業(yè)場所; 3、具有必要的經營設施; 4、具有經省級以上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資格證書的林木種子加工、檢驗、貯藏、保管技術人員。

經營籽粒、果實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除具備前款規(guī)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種子加工和烘干設備、貯藏設施,包括種子庫、種子精選機、種子包裝機等; 2、具有恒溫培養(yǎng)箱、光照培養(yǎng)箱、干燥箱、扦樣器、天平、電冰箱等必要的種子檢驗儀器設備。

申請林木良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需具有2名以上經省級以上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資格證書的林木種子加工、檢驗、貯藏、保管技術人員。

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的單位申請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除具備第十條規(guī)定的條件以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注冊資金在2000萬元以上; 2、有固定的種子繁育基地; 3、有3名以上經省級以上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資格證書的種子加工、檢驗、貯藏、保管技術人員。

三、申報材料 (一)申請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申請表; 2、生產用地使用證明和資金證明材料、采種林分證明及生產地點檢疫證明; 3、林木種子生產、檢驗技術人員資格證明; 4、林木種子生產、加工、檢驗、貯藏設施和儀器設備的清單、照片及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申請具有植物新品種權的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應當提供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證明或者國家林業(yè)局品種權轉讓公告、強制許可決定。

申請林木良種的種子生產許可證,應當提供林木良種證書復印件。

(二)申請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和資金證明材料; 3、林木種子加工、包裝、貯藏設施設備和種苗檢驗儀器設備的清單、照片及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4、林木種子檢驗、貯藏、保管等技術人員資格證明。

申請林木良種的種子經營許可證,應當提供國家或者省級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頒發(fā)的林木良種證書復印件。

申請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的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應當提供自有品種的證明或者選育目的品種情況介紹。

申請林木種子進出口業(yè)務的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應當提供具有林木種子進出口貿易許可的證明。